黄河贷记卡领用合约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黄河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本合约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申领
第一条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第三条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同时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五条 甲方对贷记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贷记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使用
第八条 贷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为保护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在收到贷记卡后应及时开卡激活并到甲方营业网点设置交易密码。
第十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电话银行、POS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否则乙方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
第十三条 贷记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客服热线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贷记卡,自动为乙方续卡并按规定计收年费。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贷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贴有银联贷记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Signature Only)的商户消费,交易验证方式可能会因当地信用文化及受理习惯因素影响,不支持密码验证方式。持卡人在上述地区刷卡消费,不论申请贷记卡时是否选择凭密消费,均采用持卡人签名确认交易。
费用
第十七条 黄河贷记卡还款期最长为56天,乙方应在还款期内偿还贷记卡账户内所有欠款,超出还款期则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十八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贷记卡账户。贷记卡各收费标准请参见申请表载明的收费表。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对账单及还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发送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可能的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还款时,按照上期、本期、当天的次序处理。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透支消费款。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所持贷记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允许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全部预借现金和超额度消费、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在甲方任一网点、自助设备、网银渠道办理还款。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黄河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贷记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乙方须缴纳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并有权利扣划乙方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以清偿欠款。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情况严重的,将根据刑法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黄河银行贷记卡章程》、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黄河银行贷记卡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指南、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提前公告通知乙方。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贷记卡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贷记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通知均指甲方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户电话、官方网站等对乙方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签字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销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